在房屋建筑工程領域,實踐中存在大量的“掛靠”施工現象。所謂“掛靠”,通常是指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并由掛靠人實際進行施工,被掛靠企業收取管理費但不實際參與管理的模式。這種模式因違反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在工程款支付問題上,法律及司法解釋為實際施工人(即掛靠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濟途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等相關規定,在掛靠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而是需要滿足一系列特定條件。
核心條件是發包人“明知”掛靠事實的存在。即發包人在簽訂或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與其簽訂合同的承包人(即被掛靠企業)并不實際進行施工,而是由掛靠人借用其資質進行施工。如果發包人對掛靠事實不知情,其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合同相對性是完整的,實際施工人則難以直接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權利。證明“明知”的證據可能包括:發包人與掛靠人直接進行洽商、發包人將工程款直接支付給掛靠人、相關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掛靠而無效。根據法律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后,關于工程價款的結算,司法解釋規定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進行折價補償。因此,實際施工人主張的是參照合同約定計算的“折價補償款”,而非嚴格意義上的“工程款”。但其權利主張的實質內容與工程款支付無異。
工程質量必須合格。這是實際施工人獲得工程價款補償的前提。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才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且無法修復,實際施工人不僅無權主張工程款,還可能需要對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實際操作中,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通常發生在被掛靠企業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工程款債權,或者因被掛靠企業自身債務問題導致其賬戶被查封、工程款被凍結,從而損害實際施工人利益的情況下。此時,允許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有助于減少訴訟環節,保障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動力的主體的合法權益。
在房屋建筑工程掛靠施工中,實際施工人若要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折價補償款),必須同時滿足:發包人明知掛靠事實、施工合同因掛靠無效、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等核心條件。滿足這些條件后,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直接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這既是對無效合同中誠實守信一方的有限保護,也是對建筑市場違法掛靠行為的一種司法層面的規制與平衡。對于發包人而言,則警示其應嚴格審查承包人資質,避免卷入掛靠糾紛,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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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09 22: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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